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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工”受害 接受劳务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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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望豪  发布时间:2014-08-29 08:22: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换工”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连带赔偿原告刘某甲各项费用76857.07元。

  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系夫妻。刘某丁系刘某丙之父,刘某乙之岳父,也是原告刘某甲之堂侄儿,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共同 生活。被告刘某乙家购买了一台水稻联合收割机,用于家庭对外承包收割稻谷。刘某乙负责收割机操作,刘某丁负责卸粮装包。2013年9月13日,被告刘某乙以每亩130元的价格承包收割被告刘某戊家的稻谷,第二天,被告刘某丁因感觉太累,即与原告刘某甲商量,由刘某甲替其到收割机上卸粮装包,待到刘某甲家收割稻谷时,刘某丁帮其搬运稻谷。刘某甲同意后,即与刘某乙、刘某丁三人一同到收割机上。刘某丁在告诉刘某甲简单操作后即回家。刘某甲即在水稻联合收割机上粮箱处卸粮装包,因粮箱里的稻谷堵塞,原告刘某甲便将右手伸进粮箱去疏通稻谷,被正在运转的收割机轧断右手前臂。当即被送往衡阳市169医院抢救治疗,第二天又转到衡阳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前臂毁损伤,共计住院24天,用去医疗费23685.47元,需适时佩戴假肢。2013年10月10日经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某甲的伤残程度为五级。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乙以自有的水稻联合收割机设备和卸粮装包人员承包被告刘某戊家的稻田粮食收割,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刘某乙作为承揽人,其岳父刘某丁负责卸粮装包,双方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刘某丁与原告刘某甲口头协议:由原告刘某甲替其卸粮装包,待到刘某甲家收割稻谷时,刘某丁帮原告刘某甲家搬运稻谷,双方之间形成换工关系。原告刘某甲上机卸粮装包时,被告刘某乙不持异议,仍视为默认同意刘某丙与原告刘某甲之间的换工,故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没有卸粮装包工作经验的前提下去从事该项工作,当遇到稻谷堵塞时,便用右手伸进粮箱进行疏通,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刘某乙明知卸粮装包工作具有危险性,却在没有告诉原告刘某甲注意事项的前提下便让原告刘某甲从事卸粮装包,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综合考虑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责任认定,酌定由原告刘某甲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某乙承担70%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有效证据确定,原告刘某甲的损失费用共计150509.07元,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连带赔偿70%即105357.07元。冲减已支付的28500元,实际应赔偿76857.07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