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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约定不明 被判即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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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素娟 谭文剑  发布时间:2014-08-29 08:23:34 打印 字号: | |
  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民间借贷行为亦日趋频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就约定事项记载不规范或是不完整,还是给各方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日前,南岳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件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旷某与被告宾某系同村邻居。2014年5月14日,宾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旷某借款5万元,并书写一份欠条,载明:“今借旷某伍万元,此款于5月15日归还。”2014年5月20日,旷某即催宾某还钱,宾某予以拒绝后,旷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宾某立即还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借款一事双方并无争议,但就还款期限,双方的意见分歧很大。旷某坚称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15日,而宾某则认为欠条中的5月15日为2015年5月15日。然而,除开欠条外,双方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上述情形,法庭认为,原告旷某与被告宾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确认具体的还款期限,双方对还款期限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旷某可要求被告宾某在合理期限内归还5万元。现原告旷某多次催付,被告宾某仍未归还所欠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旷某要求被告宾某归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宣判后,承办法官对宾某进行了详尽的法理阐释,宾某当即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欠(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份有效的欠条各项要素都应当进行详尽地记载。还款时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约定不明确,将增大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