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8月28日,骄阳似火,热浪四溢,衡阳县岘山镇弹弦村小学操场上,简易搭建的法庭庄严肃穆,通过镇、村干部通知的群众早早的等待着,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某失火罪一案马上就要在此开庭审理。
9时4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员宣布现在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序进行。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就判决结果进行了说理释法,其他辅助人员向旁听群众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
2014年1月24日,该案被告人邓某因抽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5.8公顷,鉴于被告人已年满八十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且受损群众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人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基于上述原因,法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失火罪,但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当庭宣判被告人邓某构成失火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邓某当场表示服判,再三地邀请法官们到他家去吃饭,“我这快入土的老头子还能劳烦你们这么关心,真是太感谢了”。
近三年来,衡阳县法院刑事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已开展巡回办案10余件,即方便了群众诉讼,又宣传了法律,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普遍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