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持有的借条非本人的名字,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龙秀枚诉称,2012年3月8日,尹代明在东莞向龙秀枚借款10万元,内容为:今尹代明借?梅现金拾万元整,愿2012年农历12月连本带利偿还?梅,利息按1%月计算。借款到期后,龙秀枚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令尹代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因尹代明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庭审中,龙秀枚提供了一张借条及取款凭证。通过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龙秀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本人与借条中的“?梅”系同一人,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龙秀枚系该借条的权利人,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融资法律是允许的,但在交易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注意要债务人出具借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是否要利息,还款日期等内容,为了防止争议,在写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名字时应写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能写别名或谐音的名字,一旦发生争议,需要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关系。其次,在借条中写明系现金还是转帐,大金额的借贷最好通过银行转帐,并保留转帐的依据。最后,注意不要任意涂改借条的内容,一旦出错,应重新写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