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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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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星耀  发布时间:2014-09-17 08:28:46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领导干部以及广大执法者提出的全新课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推进,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将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逐步显现,各阶层和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社会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许多矛盾纠纷的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比如,随着社会多种就业体系的形成及劳动者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各种劳动争议纷现;随着城镇化、城市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地旧城改造和城区扩建迁建等,难免发生拆迁行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群众都开始注重身体的保养和治疗,对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涉及到劳动争议、拆迁纠纷、医患纠纷等方面的社会矛盾极速增加,在化解这些社会矛盾时,应当依靠法治,遵守规则。如何让这些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体相信并选择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去谋求问题解决之道呢?

  从当前来看,必须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领导、执法者和群众都能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这里首先应当是对领导的要求,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因此,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有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另一个方面是解决好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成本过高的问题。为群众畅通反映诉求的法治渠道,提供公开、公正又便捷的法治反馈,把一些专业、高深的法律程序,用群众看得懂、摸得着、能感知的方式呈现出来,让群众切实而迅速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之,只有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才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抓法治就是抓社会管理、抓法治就是抓社会发展的浓厚氛围。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