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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纠纷的法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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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宏开  发布时间:2014-09-22 09:21: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观念的转变,以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目前我国农村改建或新建住房的风气甚浓,由于目前立法滞后和我国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自身局限性,使得对农村建房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都很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具体制度上的不足仍然十分明显,而对于农村建房过程中所涉及的无资质施工者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责任分担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现实问题。

  目前农村宅基地建房绝大部分都是由一些拥有简单建筑工具,稍有社会关系的“包工头”“揽活”后,找几个泥水匠(瓦匠)、木工、再加几个力工(小工)就开工,设施靠租赁,施工靠经验,相当一部分连施工图纸都看不懂,几乎没有什么技术性可言。其经营模式主要为单包和点工,单包即包工包料或按工程项目议定工时;点工则按工作日计酬并提供伙食,工程项目从开工到决算一般采用口头君子协定,一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

  基于这一情况,我们来看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文件是怎样规定的,该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对村镇建筑工匠是否必须具备资质是这样规定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但有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实施该职能,且并没有规定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但不是必要,这一规定只是指导作用。基于此,本人认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分为两大块。第一类是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施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若建设方有选择性而没有选择就存在选任过错,在责任分担时就应该担责。第二类是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就不存在选任过错一说,建房方就无需为此担责。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