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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出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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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骥  发布时间:2014-09-22 09:25:52 打印 字号: | |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近日,衡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庭上各执己见,一番唇枪舌战下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邓某乙(系死者邓某之妻、子)11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14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汤某驾驶未经改装的大中型拖拉机沿S210线衡阳县井头镇往西渡镇方向行驶,在井头镇麻岭村北町组地段时,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邓某驾驶一辆无牌的二轮摩托车,从一小路驶进S210线。因被告汤某驾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邓某驾车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且未带安全头盔,致使该大中型拖拉机的左前角与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相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汤某与死者邓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4月,被告汤某与邓某亲属在衡阳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汤某赔偿邓某亲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5 820元,已支付55 820元,下欠120 000元,在2014年5月15日前支付10 000元,余款110 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至汤某提供的账户后付清。后被告汤某找保险公司理赔,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保财险衡阳支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注明“汤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04E2865号大中型拖拉机,属于准驾不符,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另查明,被告汤某与2013年8月取得G型拖拉机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汤某是湘04E2865号大中型拖拉机的登记车主,并持有C1型驾驶证,同时,还持有农机部门核发的G型拖拉机驾驶证,具有驾驶大中型拖拉机的资格,G型拖拉机驾驶证不属于交警部门核发,该证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体现,但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拒赔的理由,被告人保财险衡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