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耒阳市支行申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的金穗贷记信用卡。201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共刷卡消费了23285.85元,之后一直拖欠不还。耒阳市农业银行客户部于2012年1月5日对其进行了电话催缴,同年3月6日、3月27日对其进行上门催缴。经催缴后,被告人刘某向银行还款5000元,下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23370.82元未归还。2012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将下欠款息返还农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且透支款息已全部偿还,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且可适用缓刑。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