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国道上疾驰,遇岔路口不减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388394元。
2014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湘D8LY3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07国道与耒阳大道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周某从右往左横穿道路,被告人刘某驾车避让不及,将被害人周某撞至右侧路外,造成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无责任。
耒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对路面状况观察不细,处置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