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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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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金华  发布时间:2014-09-25 08:46: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欧某(男)与被告彭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9年12月2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0年7月生一小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1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婚生小孩一直随被告彭某生活。2013年11月,欧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小孩。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均要求抚养小孩。法庭根据未成年人子女利益优先原则,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小孩由被告抚养。现合议庭成员就是否应将探望权一并判决意见分歧。

  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只要存在探望权,无论当事人是否行使,法院都应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请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时,法院才有必要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评析: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探望权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当事人对此类纠纷可以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诉讼,也可以离婚后单独就此提起诉讼,无论何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并就当事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审理。如果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没有要求行使探望权该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无权主动进行审查,不应超诉讼请求范围对探望权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判决,故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请行使对子女探望权时,法院才有必要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