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男子深夜歌厅K歌、“打K”后,驾车回耒阳,途中出交通事故。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2014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谢某驾驶2小车来到常宁市某歌厅,在该歌厅吸食了“K” 粉。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驾车沿着107国道由常宁往耒阳市方向行驶。在途经107国道耒阳市光明驾校路段时,被告人谢某驾车驶入左车道与被害人阳某驾驶的小车的车头左角正面相撞, 造成阳某当场死亡。搭乘阳某小车的被害人吴某、钟某、陈某、杨某、徐某受伤(均为轻伤),搭乘谢某小车的被害人伍某、黄某、郭某(该三人均未作伤势鉴定)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耒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意见:谢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已支付被害人阳某之妻黄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谢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已支付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