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业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由于民间借贷多具私密性,因此,债权债务的实现更多依赖地于当事各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但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是欠账还钱这等天经地义之事,也有人费经心思置诚信而不顾,千方百计来赖账。日前,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原告丢失欠条原件险让被告赖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老慕现已年逾七十,从单位退休多年,手头攒有10万元。2012年8月,原单位同事郑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老慕提出借款的请求,老慕念及同事情谊,又觉得郑某为人还不错,遂将辛苦攒下来的10万元一笔借给了郑某,郑某当即出具欠条,并承诺一年后予以归还。然而,一年期满后,郑某仅归还老慕1万元,剩余9万元老慕多次催收,但郑某总以各种理由拒还。为此,老慕于今年7月份,向法院提醒诉讼,要求郑某归还9万元借款。
法院立案受理后,随案保存了欠条的复印件,原件则退还给老慕,并嘱咐她妥善保管,以便在开庭审理时提交。然而,老慕在此期间搬去同儿子居住,不慎将欠条原件丢失。开庭当日,承办法官首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郑某承认尚欠老慕9万元借款,但现在不想归还。因调解未果,本案随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谁料郑某见老慕丢失了欠条原件,便以不见欠条原件为由,矢口否认欠钱的事实。老慕当场听罢,情绪激动到不行,她万万没有想到,郑某刚才还承认的事实,在法庭上竟又予以否认。承办法官考虑到老慕已上年纪,情绪不宜过于激动,便暂时休庭,做起郑某的工作。法官与郑某分析道:虽然本案中老慕的欠条原件已丢失,但是,在庭前调解时,郑某已经承认欠款9万元的事实,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一经自认的事实,自认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除非有反证加以推翻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撤回。因此,老慕9万元的债权并不因欠条原件丢失而消灭。郑某听了法官的分析后,不再坚持之前的意见。法官又从同事感情及老慕的家庭实际情况出发,耐心地规劝郑某早日归还欠款,最后,郑某承诺在今明两年两次还清9万元,老慕也表示同意。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对复印件书证,依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属于补强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因此,民间借贷中的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好借(欠)条、还款凭证等原件,一旦丢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复印件是很难得到法律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