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之后执刀与人争吵,在办案民警制止时,竟挥刀相向,致使民警受伤,并打砸警车。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12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喝酒后与朋友发生争吵扭打,在打斗过程中,熊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过路群众发现后马上报警。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岳屏镇派出所民警陈某、何某接到报警后,立马赶到了事发现场。在事发现场,陈某多次要求熊某放下手中的水果刀,但熊某处于醉酒状态,胡乱挥舞手中水果刀,为防止熊某伤害他人,陈某上前制止熊某,熊某极力反抗,陈某左手被划伤,事后鉴定为轻微伤。随后,熊某又走到陈某开来的警车边,用拳头和红砖打砸警车驾驶室车窗玻璃,不久,熊某醉倒在警车旁,被增援的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熊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