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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未登记 儿诉母协办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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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4-10-10 09:22: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谢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耒阳市湘南大市场D14栋602室房屋登记到原告谢某名下。?

  原告谢某与被告谭某系母子关系。2009年10月26日,原告的父亲谢甲与被告共同出资从耒阳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耒阳市湘南大市场D14栋602室房屋,是以被告名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3月11日已付清购房款140067元。2012年7月30日,原告的父亲与被告自愿到耒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达成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耒阳市湘南大市场D14栋602室住房一套赠与原告所有,房产证名字登记为原告。后原告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被告协助将该房屋产权证办到原告名下,但被告至今也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谭某与原告之父谢甲自愿协议离婚,并自愿将共同财产即位于耒阳市湘南大市场D14栋602室房屋无偿赠与原告谢某所有,且原告接受父母赠与,原告与其父母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该赠与房屋的协助办证登记义务,而被告不予配合,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到原告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