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遛狗,遇湾里的另一只狗,两只狗互咬,引发狗主人互殴,导致一方轻伤,一方轻微伤。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934.1元 。
2014年4月26日16时许,梁某乙与梁某丙两人在耒阳市水东江居委会遛狗时,与被告人梁某甲家的狗相遇,两家的狗对咬。为此,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两人发生争吵并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根杉木棍打在梁某乙的肩部。经耒阳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梁某乙左肩胛骨骨折,伤势属轻伤二级;经衡阳市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梁某甲亦受轻微伤;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梁某甲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梁某乙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 934.1元,应当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