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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炒股要谨慎 动了歪心会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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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星宏 黄鑫  发布时间:2014-10-11 09:30:35 打印 字号: | |
  帮人炒股,却暗中转走委托人帐户资金,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张某违法所得129.3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刘某。

  刘某与张某相识多年,张某有多年炒股经验。2011年1月10日,刘某以其女儿的名义在方正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开设了一证券交易账户,并于同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开设个人账户作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此后,刘某全权委托张某为某操作股票买卖。2012年,张某因炒股负债累累,遂产生了将刘某的股市资金用于还债的念头。同年7月底,张某说服刘某父女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因融资融券账户也需指定第三方托管银行,2012年8月3日,张某利用其掌握的刘某女儿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通了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长城电子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并让其亲戚贺某冒刘某女儿的名字在开办手续上签名。张某向刘某父女隐瞒了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办第三方存管业务及长城电子借记卡的事实。开户后,张某先从刘某女儿的证券基本账户中转出股票、资金到融资融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操作,再将股票卖出变现。2012年8月24日,张某从融资融券账户中转出9万元现金到中国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再利用网上银行将该9万元转入其工商银行个人账户中,直至2013年8月9日,张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转走刘某女儿股票账户资金133.3万元,所占款项大部分用于还债。2013年9月上旬,张某电话告知刘某称股市的钱没有的,刘某父女通过查询得知钱被转走,要求张某还款,张某无力偿还,遂于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亲属偿还了刘某价值4万元的实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转取他人股市账户资金133.3万元,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某迫于被害人的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轻处罚。对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