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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方便拆围墙 法院判决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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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星宏  发布时间:2014-10-17 08:35:03 打印 字号: | |
  某房产公司为提高其楼盘价值及方便其小区居民的出行,在与相邻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相邻小区的一段围墙,并修建道路和保安岗亭。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房产公司恢复原状。

  甲小区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大道,2011年10月12日,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甲小区除白沙大道方面无围墙,其他三面均建有围墙,该围墙在甲小区成立前就一直存在,在甲小区红线范围内。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乙小区紧临甲小区,位于甲小区西面,某房产公司多次与甲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协商,要求将甲小区西面的一段围墙拆除,让乙小区的住户方便从甲小区通过,但双方就围墙拆除补偿款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2月28日,某房产公司强行组织人员拆除了甲小区西面一段18米的围墙,并修建道路及保安岗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围墙应属小区共有部分,某房产公司在与甲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无权处分的围墙,侵犯了甲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后果,故对甲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某房产公司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