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建设武广高铁,衡南县境内的部分耕地被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占补平衡”的原则,必须在衡南县内补充复垦不少于被征用耕地的土地,根据衡南县硫市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立项取得许可后,委托衡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对衡南县玉升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后,衡南县玉升村蒋家组等四个村民小组认为衡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没有进行土壤分析和土层调查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盲目复垦,导致土地荒废不可利用,损害了集体利益,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衡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赔偿经济损失500余万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衡南县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的规定,委托衡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对衡南县玉升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整理,衡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授权行使政府职能,履行职务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遂裁定驳回衡南县玉升村四村民小组的起诉。
衡南县玉升村蒋家组等四个村民小组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广高铁建设并未占用衡南县玉升村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本案土地开发系根据国家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在高铁建设已占用衡南县耕地的情况下,对该县其他适宜开发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以实现耕地补偿,并非对衡南县玉升村四村民小组进行征收补偿,也并非为其个人或集体利益所为,而是为国家利益作出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衡南县玉升村四村民小组与衡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