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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讲义气作担保 借款人赖账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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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永生  发布时间:2014-10-27 08:53: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哲桥人民法庭对一起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谢某某、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周某某代偿借款本金150000元、代偿借款利息5860元、逾期利息35362.5元,合计191222.5元;二、被告谢某某、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周某某代偿借款191222.5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5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一、二项,限被告谢某某、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被告张某对被告谢某某、被告胡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50%清偿责任。

  2012年10月30日,被告谢某某找到XX典当行的廖某某,要求向典当行借款15万元,并要原告周某某为其提供担保。被告谢某某和债权人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个月,按月付息,月利率为40‰,同时约定了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方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在担保人栏签字,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向被告谢某某追讨债务,但被告谢某某一直拒绝还款。债权人遂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在无奈之下于2013年12月5日代被告谢某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借款催收工资合计272000元。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周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谢某某、胡某、张某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借款催讨工资共计2720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令三被告按月息4%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债务损失;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被告谢某某、胡某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原告周某某已经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其要求被告谢某某、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虽提出“胡某不是借款人,对借款毫不知情,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等抗辩主张,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胡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廖某某与债务人谢某某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谢某某个人债务,故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胡某负有共同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张某应就主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在其所应承担的份额内负清偿责任,由于共同连带保证人之间未就保证责任约定比例,故张某分担的比例为50%,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