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起诉时未主张的违约金,判决后可否另行起诉
分享到:
作者:邹 琦  发布时间:2014-10-29 11:52:12 打印 字号: | |
  (案例)2012年11月,王某与谢某发生合同纠纷,王某作向法院起诉谢某,要求谢某支付货款300万元,另按合同约定支付计算至2012年11月13日的违约金60万元。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主张,违约金亦支持计算至2012年11月13日。案经二级法院审理,并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2014年6月,王某以谢某仅支付至2012年11月13日的违约金,尚有2012年11月14日至2014年6月的违约金40万元未支付再次向法院起诉。

  (争议)法院要如何处理该案?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支持原告的主张,理由为,王某在第一次诉讼中,并未对新的40万元提出主张,亦没有在第一次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故王某有权就40万元提出主张,只要审理王某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即可支持王某的主张。另一观点认为,应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理由为,王某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在第一次诉讼中,可以就违约金的后续计算提出请求,而未向法院主张,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就该案作出了处理,故不得就该部分再次向法院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法条包涵的法理即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案件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以后,产生了既判力,双方不得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再次向法院起诉。在两次诉讼中,系同一的当事人,同一的法律关系,同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就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王某在第一次诉讼中,完全可以就违约金的后续计算一并主张,但王某并未主张,王某与谢某之间的合同之诉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了处理,故王某不得再就违约金的计算另行起诉,应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