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多次对人表示,死亡后将自己的房产由其长孙继承,但未订立遗嘱,现其他有继承权的人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其孙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房屋。近日,雁峰区法院判决处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陈某、蒋某之父陈甲因故于2014年4月死亡,陈甲己离婚,无配偶。陈甲之父为陈乙,于2002年4月份死亡,死亡时遗留有房屋一套,陈乙共生育四位子女。现陈某、蒋某提起诉讼要求转继承其父陈甲应该继承的陈乙的房屋份额。法院立案后,陈乙的长孙陈丙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乙的房屋由其继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丙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陈乙生前曾表示要将房屋由其继承的事实。经查,陈乙生前身体状况相对良好的情况下,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向三位证人表示,按照习俗其房屋在死后由其长孙陈丙继承,但陈乙未订立书面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的成立应符合法定形式。口头遗嘱应是在危急情况下且同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才能成立,而陈乙向三位证人所作的表示,是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作出的,且身体状况相对良好,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成立要件,故陈乙的该表示不能视为口头遗嘱。在各有继承权的人无法提供书面遗嘱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陈乙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并依法驳回陈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