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约定的保底分红条款被判无效。
被告周某因承包铁路工程需要资金,而请求原告陈某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地市营业部代为借款。2012年1月14日,原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地市营业部借款50,000元后,于同年3月16日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息10‰,被告盈利后另付原告每月5,000元红利。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承包铁路工程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有义务依约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届期后,被告周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对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担全部责任。双方虽在借条中约定被告每月另向原告支付5,000元红利,但原告事前和事后均未参与铁路工程的经营与管理,实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中的保底分红条款,与民事法律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不相符,此借条约定的保底分红条款无效。且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周某支付20,000元红利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合法权益作出的意思表示。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