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缓刑期间故意犯罪 二罪并罚执行
分享到:
作者:高星宏 黄鑫  发布时间:2014-11-07 08:53:00 打印 字号: | |
  在缓刑考验期不思悔改,反而另犯新罪。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汤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5月31日16时许,汤某与朋友共六人在衡阳市体育馆溜冰场溜冰。期间,汤某一朋友与杨某不慎发生碰撞,误以为杨某找其麻烦,便纠集汤某等五人商量,决定先行动车。随后,汤某一行六人在溜冰场进门右手边转角处的到杨某,对杨某拳打脚踢,致使杨某晕倒在地。经鉴定,杨某右侧鼻骨、鼻中隔骨折,左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汤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期间,共被羁押四个月零二天,罚金己缴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某在玩伴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处理,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鉴于汤某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汤某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考虑到汤某己被羁押的期间,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