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取财有道须谨慎 监守自盗终获罪
分享到:
作者:范明 王娟   发布时间:2014-11-12 09:09: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李某系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友顺品牌业务员。2013年12月,李某在与该公司河南籍客户查某洽谈瓷砖业务时,为完成个人业绩,以高额返点诱使查某将预付货款59 499元分两次汇入李某在衡阳县信用联社营业部所办理的工资卡上。货款到账后,李某没有按规定将该笔货款汇入到公司账户,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查某多次打电话催促李某发货,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2014年4月底,李某因私人原因辞职离开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尔后便不再接查某电话。案发后,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利用其担任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应汇入公司账户的货款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遂作出有罪判决。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追逐个人利益本是人之常情,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但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法律权威,加强守法观念,坚持依法取财,坚决拒绝非法利得。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