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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连环追尾 保险公司全额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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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王娟  发布时间:2014-11-12 09:16:24 打印 字号: | |
  法官提示:驾驶机动车有风险,除购买强制责任险以外,还可以购买其他的保险以获得更大的保障。近日,就有这么一起案子,车主因为购买了足额的保险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4月7日,莫某驾驶甘某所有的小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岳临高速某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王甲驾驶的小型客车追尾,并推动王甲的车撞上前方因故突然停止的王乙的车,发生车辆连环追尾,致使王甲及车上乘客受伤,王甲的车也受到损害。涉案车辆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莫某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是500000元,王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元。王甲共花去车辆维修费、医疗费合计70770元,乘客花去医疗费1797.40元。当事人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甲及乘客遂诉至法院,要求莫某、甘某、王乙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潭衡西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认为莫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乙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甲无与事故相关的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本案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车主按过错程度承担。由于涉案车辆均投保了有责任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车主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担,不足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本案中,由于王甲及乘客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未超过强制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