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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怀疑引纠纷 致轻伤获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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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4-11-14 10:08:53 打印 字号: | |
  村支书因被怀疑是两违建筑的举报者,与人发生纠纷致人轻伤。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判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76.42元(已提存)。

  2014年1月1日13时许,段某因建好的猪栏被耒阳市三顺办事处“两违办”的工作人员拆除了,怀疑是被告人徐某举报的,便去三顺办事处了解情况。当途经李某门口时,发现被告人徐某坐在摩托车上玩手机,于是,段某趁被告人徐某不备,用拳头从被告人徐某身后对被告人徐某的头部进行击打。被告人徐某发现是段某在打他,便对旁边的群众说:“你们看,是段某先打我”。随后,两人便扭打在一起,约1分钟后,被在旁的群众劝开。次日,段某因心胸内疼痛难忍遂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段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害人段某怀疑被告人徐某举报了其违法行为,先行蓄意殴打徐某,对案件引发存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身体造成了损害,其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1595.53元,因被害人段某有过错,故由被告人徐某承担80%为宜,即9276.42元。根据被告人徐某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