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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虽未签 欠债还钱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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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王娟  发布时间:2014-11-19 09:12:2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买卖是现实生活中随处发生的行为,买卖并不是必须白纸黑字写下来才成立,此为常识。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方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否认买卖关系成立,拒绝支付货款,此类理由也确实令人嘀笑皆非。

  范某在南岳从事房屋装修工程,于2012年5月至10月先后三次向周某购买不锈钢防盗网,共计13314元。周某完成交付,但范某在支付2000元以后,便不再清偿,并认为买卖关系不成立,他无义务支付货款。后经周某多次催收,范某遂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约定2013年8月前付清。但范某至今仍未清偿债务。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白,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亦无疑义。此类纠纷的出现也启示我们:欠债还钱自古始,待人处事诚为先。泼皮耍赖失诚信,人间正道终沧桑。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