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很多人在签订典当合同时,常命名为抵押合同,虽然也不影响事务处理,但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判然有别,故而仍需明确合同性质。
蒋某系农民,因资金周转需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办理抵押,向某典当公司申请借款。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典当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月利率为0.8%,综合费以典当金额的2.7%收取。我们知道,一般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会有综合费的收取。故从合同的实质内容来看,该合同应为典当合同,应该适用典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而合同中约定的典当金月利率为0.8%,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月利率0.405%,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按0.405%计算月利息。最后,法院判令蒋某按照月利率0.405%、综合费率2.7%还清所欠借款。
不可否认,典当在我们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又急需用钱时,能给我们雪中送炭;但是,典当行为仍需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便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便会使我们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