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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需依法 泄私愤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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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王娟  发布时间:2014-11-25 09:49: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案件中的当事人蒋某系农民,其承包的鱼塘中鱼苗大量死亡。蒋某怀疑是临近的石英石公司排污所致。在未与该公司协商赔偿的情况下,蒋某擅自将向该公司抛光车间供水的两台潜水泵电源切断。该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后,蒋某仍阻止送电供水,时间长达一小时。由于蒋某的行为,导致石英石公司抛光车间供水线上正在生产的石英石板材的部分生产设备受损。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51 8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在未查明自己承包鱼塘鱼苗死亡原因时,擅自采取关闭公司生产供水电源开关的手段,使正在生产使用的机器和产品因缺水而部分损坏,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邻里之间排水排污系小事,遇到纠纷时应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泄私愤而盲目采取行动非但于事无补,还会害自己惹上官司。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