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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祖有情 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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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王娟  发布时间:2014-11-25 09:50: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失火案。案情如下:

  2013年7月19日10时许,胡某与丈夫熊某一起去衡阳县某地祭祖。因祖山长满小竹等柴草,胡某无法到达其父亲祖坟边,而其丈夫熊某与其二伯说话走在后面。于是胡某就在上山的小路边开始祭祖。胡某把小路边上的杂草树叶用手扒开,然后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纸钱,钱纸的红火灰被风吹到山上引燃了杂草树枝。胡某与丈夫无法扑灭火焰,火势蔓延,引发此次森林火灾。经衡阳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失火林地总面积44.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7.1公顷,荒山面积37.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祭祖燃烧钱纸时疏忽大意,致使钱纸的火红灰被风刮到山上,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失火罪,遂依法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中,虽然胡某是为了祭祖,不小心造成森林火灾,但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就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官提示:祭祖有情,法不容情,守法务严。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