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元。
袁某曾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满释放后不但不悔改,反而干起抢劫行当。最终又一次将自己送进监狱。
2014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从家中携带水果刀至新塘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凌晨4时许,碰见背着单肩包的罗某一人行走,见周围无人,便跑上前去用右手抓住罗某的单肩包,用水果刀割断挎包肩带,劫包即逃。劫取包内现金2400余元,手机一台。同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将左某单单肩包割断,劫得现金15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携带凶器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合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某家属又能积极代为退回赃款及袁某有前科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