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好友家喝酒,然后骑摩托车回家,因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2013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湘D8****的二轮摩托车从耒阳市仁义乡茶峰村由南往北行使至仁义乡十里村路段处时,遇到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湘D8****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周某没有靠右通行,两车避让不及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