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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 征地补偿应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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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洁  发布时间:2014-12-03 09:14:17 打印 字号: | |
  按照有关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应该享受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保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期,衡阳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杨某系独生子女户为由,判决被告衡阳县某镇村民小组向原告增加分配征地补偿款1050元。  

  原告杨某今年19岁,家住衡阳县某镇。杨某的父母只生育他一个小孩,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2013年,杨某所在的镇政府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按一人份额给付杨某1050元。杨某认为按有关政策,应享有双份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在和政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被告某村民小组回应说,“原告起诉虽属实,但由于村民小组组内其他成员认为不应给付原告双份份额,所以不应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作为被告所在村民小组的成员,其父母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且政府部门已向原告父母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被告应双份给付原告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于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应付给原告双份经济补偿款。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