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两个第一”,确实可喜可贺
2001年12月4日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法制宣传日。13年后的今天,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我们又迎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由法制到法治,由法制宣传日至国家宪法日,展示我们党和国家,对法治的认识,对法治实践的探索,达到了新高度,预示了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又翻开了斩新的一页,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确实可喜可贺。
二、要强化宪法意识,法院因宪法而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法治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人民法院因宪法而生,因宪法而存在而发展。宪法是法院的准生证和营业执照;没有宪法,就没有人民法院,更没有人民法官。法官姓法,更姓宪,更应敬畏宪法,信仰宪法,视宪法为生命。
三、要捍卫宪法权威,支持人大违宪审查。宪法高大上,但不能是摆在空中楼廓的养眼花盆,可望不可及,经看不经用。宪法必须落地,成为显露獠牙的老虎。为此,世界普遍设立两种模式展开违宪审查,及时纠正惩治违宪行为。一种是司法审查,一种是立法审查。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采用的,是立法审查模式。《决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宪法监督权,将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及时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人民法院要坚决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审查,在司法环节,落实人大违宪审查决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选择避免适用明显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乃至法律法规,切实捍卫宪法权威。
四、要明确法院宪法地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宪法,给实现权利和行使权力的人,特别是对行使权力的人戴上紧箍咒。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更源自宪授。法院和法官必须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来自各方面的依法监督中、聚焦中,全力匡护公平正义,书写精彩职业生涯。
五、要牢记宪法责任,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宪法从其本源上说是社会契约(公权是私权的部分让渡)。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力。所以,现代国家的宪法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权力的分配和接受分配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国家机关的设置,都是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服务的。公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列宁早就说过,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为了落实宪法,法院肩负司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大责任。一是在刑事审判中,要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广泛诉讼权利,切实做到依法惩治犯罪与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二是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案件执行领域,自觉将保护人权、公民财产权贯穿办案全过程;三是完善法律援助对接和司法救助机制,保障弱势诉讼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允许存在弱势群体因贫困、因为没有钱,打不起官司,眼看合法权利被白白侵害,而喊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现象发生。
六、要依宪增强党的观念,不忘中国法治特色。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项基本原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与西方法治道路不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宪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中国的依宪执政不是西方的“宪政民主”,不是政党竞争制度(权力主体不同),不搞三权分立(国家政体不同),是共产党的领导权、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中国法治必须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人民法院和法官坚决拥护、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既是工作需要,更是宪法责任,还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