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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香拜佛失火 获谅解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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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4-12-10 09:11:28 打印 字号: | |
  两个五六十岁的老妪,在坐落于山边的寺庙里烧香、烧纸钱时,引发山火。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李某犯失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李某在耒阳市东湖圩乡龙山村龙仙大王庙祭神烧钱纸时,大风将二人放入池子内正在燃烧的纸钱卷入附近的茅草丛中,引起森林火灾。经耒阳市林业局技术咨询鉴定小组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48.2亩(其中板栗林面积15.9亩、杉木再生林98.8亩、油茶林33.5亩)。

  2014年5月20日,耒阳市东湖乡龙山村因失火受损的全体村民,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追究被告人刘某、李某的责任,不要求被告人刘某、李某经济赔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李某免予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而导致火灾发生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失火后,积极扑灭山火、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姣姣、李新英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李某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