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审管办在调研中发现,法院在适用刑法第70条对一些服刑罪犯发现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时容易出现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定刑升格取决于犯罪次数的犯罪。如2010年5月,被告人杨某因抢劫作案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同案犯在逃,杨某服刑期间,两同案犯被抓获,发现杨某尚有两次抢劫犯罪未被判决,于是公安机关将杨某从监狱押回,法院对杨某及同案犯一并进行审理。按照我国刑法第70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于是法院对后面的两次抢劫犯罪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合并执行刑罚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因为按照刑法第70条之规定,杨某可以被判处八年以上十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院完全可以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而被抓的同案犯因为抢劫次数超过3次只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2、法定刑升格取决于犯罪数额的犯罪。这就会在社会上造成一个“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不良影响,因为杨某在前面的侦查过程中隐瞒犯罪事实反而会被判的比后面的主动坦白的同案犯轻。
二、建议
鉴于刑法第70条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以上的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建议:1、我国的立法机构及时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70条进行修改,堵住该条款在服刑罪犯发现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时存在的漏洞。2、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法院适用刑法第70条在对服刑罪犯发现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时如何量刑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