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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中院审管办积极建言献策
-----建议统一简易独任案件的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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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衡阳中院审管办 邓婕晖  发布时间:2014-06-16 15:17:12 打印 字号: | |
  衡阳中院审管办在评查裁判文书过程中发现,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事实清楚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但在书写裁判文书时,格式却各有不同。甚至,同一个法官对待这类案件时,书写不同的格式,极大影响了评查的标准,更加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为此,建议应当尽快规范对此类案件裁判文书制作。

  一、制作该类文书不统一的原因

  一是没有普遍性,对待该类文书认识不一;全市法院就事实清楚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并不都统一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甚至出现两种极端,有些法院大量采用该类形式审理该类案件,抽查30份刑事文书,有80%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有些法院至今未采用此类形式审理案件。抽查30份刑事文书,无一采用。

  二是对制作该类案件的文书理解错误;刑事案件文书样式中,规定了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裁判文书格式,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裁判文书格式,普通程序普通审理论三种格式。首先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裁判文书格式,主文中只需罗列检察机关的控诉,无需审理查明;普通程序简便审的裁判文书格式,是针对于部分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此主文中 没有罗列检察机关的控诉,而是书写审理查明的事实;普通程序普通审理的案件,主文中既要罗列检察机关的控诉,也要罗列审理查明。对于上述三种格式体例,实践中,对于部分事实不清的案件,部分法院 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而制作裁判文书时,却没有罗列检察院的控诉,直接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书写 ,其承办人员辩解检察机关的部分控诉事实不对,故以此格式书写。

  三是审判人员不认真仔细、不专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制作的优劣,无论从文书格式还是 裁判的观点,均 能体现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但部分审判一线的法官没有 跟上审判形势,喜欢套用旧的裁判格式,对于新的格式也只是形式,没有仔细考虑文书的内容制作,导致没有发挥简易带来的事实清楚且被告人认罪的裁判效果。

  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建议

  一是组织学习制作裁判文书;资格老的审判人员喜欢套用以往的旧的裁判文书格式,对于新的裁判文书样式一般不会阅读学习;而新的审判人员往往将老审判人员的裁判文书作为范本予以学习和制作,以此造成了恶性循环。组织学习制作裁判文书实有必要。

  二是应给审判人员配备 最新版的法律文书样式书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虽然已经成为现代法官努力的方向,但格式化的 文书制作也有其存在的科学价值。因此,对于审判一线的法官应当配备一套最新版的文书样式书籍,以便使审判工作发挥更好的作用和效果。

  三是将评选的优秀裁判文书装订成册,提供给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参考学习。优秀裁判文书无论从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比较突出的,因此,将其统一收集装订成册,发放给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优秀裁判文书不仅是个人的荣誉,更应该是大家学习的模范,在不断学习和参考过程中,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规范制作文书的模式。
责任编辑:衡阳中院文明办 罗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