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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干警调研环保类案件 积极提出可行性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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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衡阳中院审管办 邓婕晖  发布时间:2014-10-10 15:30:39 打印 字号: | |
  由于环境纠纷引起的环境案件取证困难,事实认定的专业性较强,纠纷难以得到有理、有效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环境资源方面的审判。因此,结合本市的关于环境资源方面的审判实践,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没有建立专业性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借阅全国其他兄弟法院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我市法院就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审判有一定的差距。首先就是未建立专业的环境资源合议庭或审判庭。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涉及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环境公益等诉讼,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较强,而我院涉及的案件除环境污染案件外,其它两类的民事案件尚未发生,因此对这类的案件较为陌生,涉及的法律法规也相继陌生,对专业性的把握不强。

  2、未与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联动机制。环境资源类案件仅仅依靠法院来解决纷争,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需要依靠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如公安局、林业局、矿产资源局等单位来互相配合。就现有的状况来说,未与这些相关单位和政府达成联动机制或者联席会议制度。

  3、未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通道。从现有的我市数字法院系统的操作来看,立案没有此类案由,且没有将该类案件系统归纳于什么形式的纠纷,如侵权类等。因此,造成了我市法院就这类案件从立案到审判诉讼通道的空白。

  4、未对该环境资源民事纠纷进行有效调研。从我市法院目前审判的情况来看,涉及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仅限于环境污染纠纷,且该类纠纷,大多数是农村承包所引发的农田污染纠纷,其实际调研范围较窄。

  二、意见和建议

  通过上述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环境资源类民事纠纷,我市仍处于一种较为陌生的领域,因此,从实际已发生的案例来进行审判调研,效果不好,现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设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专用诉讼通道。首先从数字法院系统进行增加该类案件类别项目,将其环境资源民事类案件单列一项,再进行分类,如:单列“环境资源纠纷”一项,再从该项中分类出“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环境公益”等类别。其次,数字法院系统的增设,法院从源头开启了该类诉讼案件的通道,从立案到审判一目了然。

  2、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由于涉及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较为复杂,处理起来需要有基础和经验,因此,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如:我院将环境污染纠纷归口于民四庭进行审理,民四庭专项审理侵权类案件,案件类别多且比较复杂。因此,建议在民四庭中单设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合议庭。

  3、建立与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联动机制。环境资源类案件联动机制,是法院能动司法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研究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案件有效方案,并交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可由法院邀请相关政府和单位参加调解处理环境资源类纠纷,如:邀请检察院、公安局、海事、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旅游、水利、信访等单位。

  4、针对该类案件开展有效的调研活动。经验来自于实践,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市法院对处理该类案件没有经验,因此,向其他兄弟法院学习借鉴,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途径。建议省院可组织各市、区、县法院到一些有经验的兄弟法院进行学习和调研。
责任编辑:衡阳中院文明办 罗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