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时立为小额诉讼案件,但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被告王某下落不明,这时案件的程序该怎么进行呢?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标的小,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而被告下落不明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故两种程序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亦不同,无论是终审的法院还是案号的编写以及审理的程序都不一样。
遇到上述情况时,笔者认为,第一,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将裁定书送达给原告,该裁定书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给被告。第二、小额诉讼案件立案时一般将案号表达为年号+法院名+小初字第X号。案号立案后未审理终结不能更改案号,在该案结案的法律文书上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由来叙说清楚,仍将案件按小额诉讼案案号表达。第三,其余程序均依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处理,包括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重新排开庭日期等。第四、结案时,因该案实行二审终审,应交待上诉权。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建议在立案时,慎重审查该案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特别要审查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法律文书能否直接送达,只有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才能立为小额诉讼案件,这样才能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发挥小额诉讼简易、高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