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机动车驾驶证实行记分管理始于公安部颁布并于199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尔后随着形势变更,历经数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以123号令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施行后被广大驾驶人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新的《规定》施行后,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对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第五十八条对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除此以外还有若干条款对有记满12分以上情节的限制或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认罚记分清除原则;未认罚违章记分转下一记分周期原则。但第五十九条只规定了违章记分清除和违章未接受处罚其扣分转下一记分周期待处的情形,而未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章行为未被记分或有少量违章行为记分不足12分,其剩余的基本分如何处理。在驾驶证管理实践中,交管部门对剩余的基本分普遍采取了清零措施。笔者经调研认为,对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章行为未被记分或只有少量违章行为记分不满12分的,对其剩余基本分应有条件的适当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提高其记分周期基本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剩余基本分清零措施带来的现实问题
据新华社消息,我国目前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突破3亿,其中汽车驾驶人2.44亿人,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已跑步进入汽车社会。数据显示,我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汽车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截至目前,私家小客车数量已达1.04亿辆,是2000年的35倍,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25辆私家车。可以预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未来驾驶人数量和机动车数量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在此环境形势下,交通安全已不仅仅是广大交通参与者必须重视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需要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据有关部门、学者统计,自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酒驾违法行为已呈全面下降趋势,闯红灯及超速行驶行为大幅下降,但各种交通违章行为仍然大量存在,交通事故特别是严重交通事故仍频繁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究其原因固然有我国汽车文化的积淀和汽车文明的养成严重缺位,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驾驶人的交通陋习等因素起作用,有关交通法规的缺位和不健全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臂如,在驾驶人驾照记分周期内基本分的处置问题上就存在片面的不完整的问题,这一规定只重视罚的惩戒性,而忽视了奖的鼓励性,其对机动车驾驶人剩余基本分清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规定》对违章驾驶行为的约束作用,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
一是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驾驶证买分卖分现象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证俗称驾照。较长一段时期以来,驾照买分卖分现象就存在,近几年来这种现象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公共厕所、公用楼道等公共场所到处可见涂鸦或张贴在墙上的收驾照分的广告,交管部门周边甚至驾校周边都有大量的俗称“提篮子”的中间人存在,他(她)们用收来的驾照分为有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消分。这种买卖驾照分、违规替他人消分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正因为如此,交管部门加大了对违章驾驶行为消分、买卖驾照分的管理和处罚力度,但效果式微。由于每一驾驶证记分周期内基本分未被扣罚部分不能累积转入下一记分周期使用,过期即清零,给买卖驾照分留下了可操作空间和较大的利润空间,从而使得买卖驾照分现象难以彻底杜绝、甚至根本上无法禁止。
二是加大了交通违章处罚管理的难度。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本身就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工作,不但财政投入大,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面对买卖驾照分违规替违章行为人消分大量存在的现实,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做大量的甑别工作,有时为严肃执法还可能招来指责、谩骂和非议,其管理难度明显增加。
三是给交管腐败提供了滋生土壤。有违规操作的空间和相应的利润,就有可能滋生腐败。我们不能保证所有交管人员在面对买分卖分违规消分现象时都能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也很难保证那些“专职”或“兼职”“提篮人员”与少数交管人员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武昌区某交管局聘用的女文员肖某,在窗口负责受理电子警察违章处理简易程序,借机与分贩子某翔达成“利益同盟”,1个月竟违规消除4700多条违章记录,终因触犯刑律被以受贿罪判刑一年;公安部就曾经对央视等有关媒体关于河北承德等地一些非法人员勾结个别民警消除交通违法记分的报道进行公开回应,表示要责成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召开全国公安交警系统会议通报情况,要求各地举一反三、加强监管,落实整改、完善制度。
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有些无意出卖驾照分的驾驶人,面对自己的驾照记分周期即将届满,基本分未扣分部分即将清零的现状,往往会产生放松心态,认为即使再违章一二次也无大碍,就会有意无意的违章驾驶。这种心态无疑助长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在众多驾驶人心中存在的这种不良心态势必带来较大的社会危害。
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内剩余基本分转下一记分周期的设想
认真分析《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九条存在的缺陷、仔细研判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周期内剩余基本分清零措施带来的现实问题后,我们认为在继续加大对驾驶人驾驶违章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很有必要充分考虑对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驾驶证记分周期内有较多基本分未被扣除的驾驶人的奖励措施。为此,笔者建议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条款,在第五十九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周期内未因违章驾驶扣除的剩余基本分有条件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提高其记分周期基本分作出规定。具体设想如下:
一)原则上驾驶人驾驶证上一记分周期内剩余的基本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二)规定驾驶人驾驶证记分周期内基本分上限。对驾驶人驾驶证记分周期内基本分总额给予适当限制,以最基本的12分为基础,加上上一记分周期内剩余的基本分转入部分,总基本分以不超过24分-30分为宜;对累积超过该上限的基本分予以清除,不再累转下一记分周期;
三)对经查实有出卖基本分的驾驶人,其驾驶证有效期内的任何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剩余基本分均予清零,不得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四)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不论其何时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上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剩余基本分均不得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五)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一个一次性记12分或2个一次性记6分的严重违章驾驶行为时,其记分周期内剩余的基本分不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与此相适应,为确保《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各章节条款之间的一致性,还应当对该《规定》的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等条款作相应的配套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