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奠基人们信仰法律的基石,是法治效能施予社会的信仰。
两千多年前,秦孝公发出“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之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之感叹,至今令人深思;商鞅用“城门立木,千金一诺”树立了千古典范,亦回答了若使人信任之,必先取信于人,方能把信任融入人心之可能。
司法公信力需要日常维护、定期更新和稳定发展;司法公信力也需要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把司法置于公众的视野,让其明了,使其感受,被其监督,内化于心,如此,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铸就司法公信力的回归。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灵魂之所在,若失去司法公信力,司法功能如形同虚设。因而,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仅是基于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更是基于从人民群众获得信任的考量。这需要司法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公开意识,制定公开流程,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司法的透明度,适时适地,因时因地进行公开。同时,切实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外部监督;完善司法保障制度,减少司法干预,实现司法独立;同时还需强化审判流程监管,完善监督机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提高司法机关的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使之内外皆有监督。另外,坚持立审执全程公开,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立案难、诉讼难和执行难的问题,通过多途径、全方位、立体式等方式,使立审执过程、理由和结果适时进行公开,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从而在人民群众心中融入司法公信力的信念,为人民群众所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