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成某与78岁的丈夫舒某退休前都是老师,有二个儿子,一个在陕西工作,一个在衡阳;有住房二套,银行还有存款,生活美满而富足。2012年,丈夫舒某不幸患了老年痴呆。
在陕西工作的老大想尽孝,却常常因路途遥远而办不从心,2014年春节回家,老大提出把母亲成某带到陕西由其照顾,父亲则留在衡阳由老二负责赡养,这个意见得到了家人的认可,双方由此签订了一份协议:母亲成某和父亲舒某的生活及生病等分别由两儿子负责,直到去世;老人的工资由本人或与负责赡养的儿子负责领取保管,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从本人的工资中自行开支,不足部分由负责赡养的儿子负责;两套住房一个儿子一套;老人去世后,丧葬费等国家政策性补贴由负责赡养的一方领取,老人工资、存款等余额也由赡养人继承。
随后,成某夫妇各自跟两个儿子生活。不久问题便出现了。成某和丈夫恩恩爱爱,共同生活了几十年,而现在却天各一方,丈夫患病也不能经常看看,陈某感到很痛苦,多次要求回家,但儿子们不同意,成某一纸诉状把二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养老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某的两儿子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赡养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明显不利于成某夫妇,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最后判决撤消了养老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