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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 妻子侮辱“小三”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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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衡阳县人民法院 许丽华  发布时间:2014-07-09 15:38:52 打印 字号: | |
  钟女与李男系夫妻,育有一男一女,夫妻关系一直很好。2000年初李男到朋友工地搞建筑,认识了同在工地做事的周女。周女曾受过感情上的挫折,整日忧忧寡欢,李男性格开朗,喜欢开玩笑讲故事,周女感觉到跟李男在一起很轻松,便有意无意地接近。一来二去,两人突破交往的底线同居在一起,渐渐地,李男对远在家乡的妻子进行了疏远。

  钟女感觉到了丈夫的冷淡,也听到了关于李男的风言风语,便千里寻夫来到工地。

  耳闻目睹的一切让钟女瞬间崩溃。在李男与周女共同的出租屋里,钟女找到了周女,对其进行谩骂和殴打。

周女知道自己做错了事,向钟女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与李男交往。钟女不相信周女,丈夫李男对周女的暧昧态度更是难解其心头之恨,第二天,工地的围墙边和出租屋周围便贴满了关于李男与周女的小字报。

  周女通过他人找到钟女,想与钟女和解,但遭到反对,小字报张贴的范围越来越大。周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钟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钟女在张贴的小字报中使用侮辱性语言,主观上有贬损周女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故意,其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小字报进而将不当言论传播,客观上也致使周女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虽然钟女没有恶意诽谤,但是侮辱他人亦是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方式之一,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衡阳中院文明办 罗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