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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国道连砸三辆车 赔二万四获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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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4-12-24 08:40:14 打印 字号: | |
  30岁的刘某喝酒后,回家与父亲因琐事争吵,便到107国道拦车欲离开家,因拦车未果,连砸四辆车。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4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奶奶家喝完酒后回家,后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发生争执,随后跑到107国道拦车坐。被告人刘某见拦了几辆车都没有停车,便在路边捡了4块石头,并先后拦住了资甲驾驶一辆小车,被告人刘某想拉开己锁的车门未果. 资甲便趁机绕开被告人刘某将车开走,被告人刘某见状就用手中的石头将资甲的车左后视车窗玻璃砸破。随后驶来的资乙所驾驶的商务车也想绕过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又用石头扔向资乙所驾驶的车辆,石头刚好砸到坐在副驾驶座的尹某头部。随后,龙某所驾驶小车路过案发地时亦被被告人刘某拦停,被告人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指着龙某的车威胁司机将车给其用。龙某想避开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遂拿石头砸烂龙某车的前挡风玻璃。经衡阳市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尹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损坏的湘D8****小车前挡风玻璃及太阳膜价值20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于2014年3月12日及同年4月30日、5月3日分别与被害人资甲、尹某、资乙、龙某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了被害人资甲、尹某、资乙、龙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7000元、6000元、7000元并已履行,4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私怨,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