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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外伤存在参与度 交强险免责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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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剑乃  发布时间:2014-12-25 09:45: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车祸致人外伤而死亡,且受害人死亡与外伤存在参与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周某未注意停车让行,驾驶机动车撞伤已年满83周岁的受害人蒋某,致受害人蒋某头皮血肿、双侧额叶硬膜下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蒋某不负事故责任。在治疗过程中,受害人蒋某并发大面积脑梗塞和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经司法鉴定,本次车祸(外伤)的参与度为70%。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此,受害人蒋某的子女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针对交通事故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而设立的,受害人蒋某针对肇事车辆而言是交通事故意义上的第三者,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蒋某的个体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但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负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对原告因受害人蒋某受伤和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