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团伙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任某、徐某、万某、段某等五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岳某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任某、徐某、万某四人在深圳结识,均因盗窃行为曾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四人在衡山县、衡阳市、南县、长沙市、益阳市等地趁晚上女性一人外出时多次抢劫、抢夺金项链、钱包等财物,并在衡山县连续四晚实施抢劫、抢夺。被告人段某保管和销售犯罪所得财物,并将所得用于一伙人日常开支。法院一审认定岳某抢劫三次抢夺四次,金额共计44732元;任某抢劫二次抢夺三次,金额共计20932元;徐某抢劫一次抢夺五次,金额共计30662元;万某抢劫一次,金额143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任某、徐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岳某系累犯,应依法重处;被告人岳某、任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段某明知财物为非法所得,仍然保管并销售财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团伙的罪行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理应得到法律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