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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一百元判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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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文淑 姚贤辅  发布时间:2015-01-14 09:15:35 打印 字号: | |
  刑满释放不久的尹某入户盗窃财物,经鉴定财物价值1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尹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尹某与龚某纠合一起,欲窃取他人财物。二人行至被害人岳某租住的民房时,发现楼下铁门未锁,便合力推开铁门,进入岳某室内后。龚某将其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拿走,被正在睡觉的被害人岳某发现,龚某与尹某逃离现场,二人将所盗电脑以80元出售,所得赃款二人挥霍一空。

  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尹某不服,以盗窃数额财物仅价值100元,不够立案标准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某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盗窃,系入户盗窃,且在刑满释放一年内盗窃作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