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被告人舒某、张某伟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三十万元、五万元;被告人曾某阳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舒某全部违法所得,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某于2007年设立衡阳市珠晖区金昊经贸服务中心,其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购买非法制造的空白发票,购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并雇佣被告人张某伟为开票人打印开票并记帐收钱。期间,舒某、张某伟向社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875份,逃避国家税收755 719.95元,共非法获利1 839 429.68元。
被告人曾某阳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明知受票单位与出票单位无实际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舒某开票,先后虚开发票共计546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387 317.8元。舒某为此向曾某阳支付开票报酬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张某伟纠合一起,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曾某阳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遂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