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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收款无货交 买方诉请退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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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5-01-19 11:23: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耒阳市某公司返还原告长沙市某公司预付款5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 800元由被告耒阳市某公司负担。

  2010年12月23日,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电解金属锰。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货款270万元,经对账结算,原告应付被告的货款为256.46万元,原告在被告处还剩余款13.54万元。因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原、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经协商约定,原告继续购买被告处的电解金属锰,原告需向被告支付50万元预付款,原告以前的剩余款13.54万元作为预付款,原告再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6.46万元。当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6.46万元。此后,由于被告未再生产电解金属锰,而无货供给原告,原告便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因被告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所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又约定被告继续向原告供货,且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0万元,但因被告未再生产电解金属锰,事实上被告已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供货义务,故被告应如数返还原告的预付款。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预付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