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那么,在办理房屋抵押时,除办理抵押登记外,还应该到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某供销社于1995年4月至1998年9月先后向衡阳县某银行借款14笔,共计金额469.77万元,并以自有房屋提供最高额抵押,于1998年3月19日办理登记,房屋评估值为508万元。供销社于2014年8月12日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其管理人以抵押房产占用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用地,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认为抵押无效,确认银行对供销社享有的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银行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抵押有效,其对被告供销社享有的债权为有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可。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原、被告在对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时,未依法对该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法定的审批手续,因而该抵押无效。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为无抵押担保债权,属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